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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丽霞、孙轶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霞,孙轶,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钧,宫晓静,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69号申请人:周丽霞,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孙轶,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广电西路(开发区新区)。法定代表人:孙钧,经理。被申请人: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梅河工业园(广电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孙轶,经理。被申请人:孙钧,男,1975年7月3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宫晓静,���,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向萍,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丽霞与被申请人孙轶、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钧、宫晓静、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丽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轶、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钧、宫晓静、向萍的银行存款17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轶、淄博永旺家纺有限公司、淄博艾迪曼工贸有限公司、孙钧、宫晓静、向萍的银行存款17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