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再祥,周冬梅,郑志宏,张雪芹,孟建军,管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新区招商大楼B楼。负责人:张剑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纺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肖再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纺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郑志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纺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步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都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克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再祥,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周冬梅,女,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郑志宏,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张雪芹,女,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孟建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管爱莲,女,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再祥、周冬梅、郑志宏、张雪芹、孟建军、管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申请执行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粤宏特种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再祥、周冬梅、郑志宏、张雪芹、孟建军、管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