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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其恩与赵富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其恩,赵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其恩,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关镇小洛纣村。被执行人赵富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乡中渔池村。关于郭其恩申请执行赵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64000元,诉讼费1790元,执行费2360元,合计168150元。未受偿金额1681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