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程利与段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程利,段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96号原告周程利,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永国,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忠友、郎彦宾,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程利诉被告段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程利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程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程利承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兵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