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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程利与段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程利,段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96号原告周程利,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永国,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忠友、郎彦宾,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程利诉被告段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程利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程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程利承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兵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