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魏常树审 判 员 朱怀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蔡轶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