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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金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魏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魏超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673号原告:孙金节,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负责人:程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洲权,该公司职工。被告:魏超群,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孙金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魏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孙金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金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节撤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孙金节负担。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吴 滔代书记员 胡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