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林与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482号原告:马林,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66481877X2。法定代表人:廖联合,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曼丽,女,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丽艳,广西君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林诉被告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林负担。审判员 阳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龚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