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熊某凤诉被告朱某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凤,朱某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42号原告熊某凤,女。被告朱某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凤与被告朱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凤撤回对被告朱某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某凤负担。审判长 马天宝陪审员 袁玉贵陪审员 何朝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