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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熊某凤诉被告朱某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凤,朱某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42号原告熊某凤,女。被告朱某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凤与被告朱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凤撤回对被告朱某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某凤负担。审判长  马天宝陪审员  袁玉贵陪审员  何朝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