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罗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华,罗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405号原告:王小华,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虞翔,皇甫晓纬,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旭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小华与被告罗旭强、龚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小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佳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华的委托代理人皇甫晓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旭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罗旭强向原告借款,于2012年6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人民币2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如逾期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以每月按6%计算违约金,并由具借人承担一切追究偿费用。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诉至本院,但诉请律师代理费过高,可调整为2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小华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费2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4元,由被告罗旭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