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欣业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欣业成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法定代表人:杨美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欣业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梅。委托代理人:伍浠露,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海波,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欣业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民初4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为加工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街道,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原审被告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水口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徐 火 传审判员 唐 荣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伟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