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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帮珍与刘来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帮珍,刘来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703号原告黄帮珍,女,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来仲,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帮珍诉被告刘来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原告黄帮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帮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黄帮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