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益农农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益农农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魏中华,汝南县景福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仁和种业有限公司,韩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益农农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负责人戚同轩,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魏中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遂平县金园种业商行业主,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汝南县景福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法定代表人杨景福,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仁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丁志发,经理。被执行人韩景超,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上蔡县益农农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魏中华、汝南县景福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仁和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景超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四案总标的款为193928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执行到位标的款80000元,尚余113928元欠款,被执行人保证2018年5月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上蔡县益农农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魏中华、汝南县景福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仁和种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上蔡县益农农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魏中华、汝南县景福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仁和种业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驻民四终字第497号、(2014)驻民四终字第496号、(2014)驻民四终字第494号、(2014)驻民四终字第49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雪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