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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豪与周孝礼、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豪,周孝礼,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221号原告:陈豪,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孝礼,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高伟,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陈豪为与被告周孝礼、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孝礼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高伟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豪的委托代理人杜敏芝到庭参加涉讼,被告周孝礼、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周孝礼由被告高伟担保向原告陈豪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2%,并当日出具借条1份,两被告各在借款人、担保人一栏中签字。同日,被告周孝礼又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称已收到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周孝礼未归还借款,被告高伟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孝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豪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高伟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伟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孝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周孝礼、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