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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陈吉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陈吉利,朱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84681177-1。代表人:陆波,行长。被执行人:陈吉利,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三香,女,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281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陈吉利、朱三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五排北68号(产权证号:102508、102508-1)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陶斌斌(公民身份号码:)、苗嫣凤(公民身份号码:)以496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吉利、朱三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五排北68号(产权证号:102508、102508-1)的房产归买受人陶斌斌、苗嫣凤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斌斌、苗嫣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陶斌斌、苗嫣凤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凤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