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40徐吉坡与张举亮、孟庆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2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吉坡与被执行人张举亮、孟庆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7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执行人张举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吉坡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孟庆尚对上述4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孟庆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举亮追偿。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举亮、孟庆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