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博与吴杰刚、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吴杰刚,王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994号申请人:高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生,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杰刚。被申请人:王玉明。申请人高博与被申请人吴杰刚、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申请人高博所有的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4号5-3-1,建筑面积54.7平方米的房产(新档案号4-2-0191135)作为诉讼保全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刚、王玉明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高博所有的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4号5-3-1,建筑面积54.7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新档案号4-2-0191135);二、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刚、王玉明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