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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艳张玉红与重庆市潼南区金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先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张玉红,杨先金,重庆市潼南区金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62号申请人:石艳,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张玉红,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先金,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金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88号17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3658124X0。法定代表人:杨先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艳、张玉红与被申请人杨先金、重庆市潼南区金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艳、张玉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号2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艳、张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金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279405000120110002XXXX的账号,冻结金额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先金在XX公司59.894878%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