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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山东、滕成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东,滕成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陈山东,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滕成先,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山东与被执行人滕成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