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邱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27号申请人: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山塘冲组269号。法定代表人:何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影,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红,女。申请人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邱红名下的龙湾国际社区1059栋103号房屋。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暮云镇高云村、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1001栋102房屋(权证号:xxxxxx**)提供担保。2017年6月16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暮云镇高云村、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1001栋102房屋(权证号:xxxxxx**)产权交易手续。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邱红名下的龙湾国际社区1059栋103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