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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恢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雨花环保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罚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端木皇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恢91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雨花环保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20号。法定代表人朱永俊,雨花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端木皇隆,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善恒基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姚南组。法定代表人张健,新善恒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雨花环保局与被执行人新善恒基公司行政罚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新善恒基公司正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到新善恒基公司的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执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卫 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