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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先刚、亓永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先刚,亓永敏,杨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县岳阳镇相如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马飞龙,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先刚,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古县永乐乡曲庄村人,现住该村035号新村。被执行人:亓永敏(刘先刚妻子),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古县永乐乡曲庄村人,现住该村035号新村。被执行人:杨文明,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古县永乐乡曲庄村人,现住该村028号。本院在执行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先刚、亓永敏、杨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先刚在银行账户内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先刚在银行账户内的工资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