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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波裕祥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象山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宁波裕祥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象山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裕祥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象山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裕祥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3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1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贵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的执行款2390000元,且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6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