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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韦坤果与李克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坤果,李克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韦坤果,男,1981年9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刚,男,1970年2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李克高,男,1977年2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韦坤果申请执行李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克高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韦坤果借款本息合计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承担公告费300元,承担执行费670元,但被执行人李克高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克高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韦坤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克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被委托人杨刚的意见后,杨刚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李克高尚欠申请执行人韦坤果的借款为51350元。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克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韦坤果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王建琼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华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