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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王贵臣、林中广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王贵臣,林中广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9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吴琼,职位。被告:王贵臣,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满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吉林省-通化市。第三人:林中广,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王贵臣、林中广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312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文博—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