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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恒晶广告材料经营部、东山县西埔镇羽新创益广告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恒晶广告材料经营部,东山县西埔镇羽新创益广告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恒晶广告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漳州市芗城区。代表人:陈好样,经营者。被执行人东山县西埔镇羽新创益广告中心,经营场所:漳州市东山县。代表人:陈羽钦,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山县西埔镇羽新创益广告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山县西埔镇羽新创益广告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东山县西埔镇羽新创益广告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