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海雄、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海雄,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童海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小梅,系其妻子。被执行人:郑伟。童海雄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海雄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伟归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伟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其名下位于江山市站前里35幢103室房屋本院已另案查封,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海雄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童海雄已确认合计收取执行款75000元,与被执行人郑伟达成分期还款方案,同意暂不处理该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1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