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李红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艳,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某公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红艳驾驶车牌号为鄂A×××××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窜至本辖区西北湖一路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可疑物给购毒人员曾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李红艳在驾车离开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车内查获交易款人民币300元及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包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从被告人李红艳被抓获时所扔出车外的红色盒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12包、甲基苯丙胺9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混装2包;从购毒人员曾某随身处查获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6颗)及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重8.33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及提某,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及取样笔录、毒品及毒资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8.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李红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8.33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