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执民字第2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秀华、颜茂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华,颜茂枝,楼子云,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永执民字第24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秀华,1976年5月10日出生,其他,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颜茂枝,1954年8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楼子云,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法定代表人:颜茂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华与被执行人颜茂枝、楼子云、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K05幢101室、K05幢201室、K05幢301室、G02幢102室、G02幢201室的不动产。现因案外第三人(购买人)在案号为(2012)金永商初字第01819号法律文书生效之前即与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在镇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为保障案外第三人(购买人)合法权益,经案外第三人(购买人)申请,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K05幢101室【权证号:90035079K050101】、K05幢201室【权证号:90035079K050201】、K05幢301室【权证号:90035079K050301】、G02幢102室【权证号:90028731G020102】、G02幢201室【权证号:90028728G020201】的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