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用阿除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用阿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3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泸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用阿除,男,1985年6月10日生,傈僳族,云南省福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福贡县。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6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用阿除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在看守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连程、玖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用阿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用阿除酒后行至泸水市六库镇临江东路淘淘乐店门前时,看到正在绿化带清洁的环卫工人波才妹后,用阿除到波才妹后面将波才妹挎包内的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和20元人民币拿走,被波才妹及时发现并要求返还时,用阿除拒不归还,还用拳脚将波才妹打倒在地,将黑色小米牌手机和20元人民币抢走。经鉴定,波才妹此次伤情为轻微伤;黑色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661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用阿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波才妹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一部黑色小米手机和人民币20元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用阿除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用阿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017年2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用阿除酒后行至泸水市六库镇临江东路淘淘乐店门前时,看到正在绿化带清洁环卫的工人波才妹后,用阿除到波才妹后面将波才妹挎包内的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和20元人民币拿走,被波才妹及时发现并要求返还时,用阿除拒不归还,还用拳脚将波才妹打倒在地,将黑色小米牌手机和20元人民币抢走。经泸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泸)公(司)鉴(临床)字[2017]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波才妹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泸发改价认[2017]8号关于被抢手机一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61元。另查明,被告人用阿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泸水市看守所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和地点。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所处的具体方位。5.本院(2016)云33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用阿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6.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用阿除于2016年12月20日因刑满被泸水市看守所释放。7.受害人波才妹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7日16时30分许,其在江东向阳桥头临江东路绿化带工作,当时还有一个伴胡某在距离五六十米远的地方工作。当她把挎包背在背后,弯腰捡绿化带内垃圾时,感觉有个男人从后面拉她的包,反应过来后发现,挎包内的手机和现金60余元不见了,其就用捡垃圾的火钳打他,并告诉他:“你拿我的手机干什么,还回来。”随后二人发生吵打,该男子拳打脚踢其面部、头部、腿部。被打后其到岗亭报了警,并带领民警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并拿回了手机。8.证人波玛仁、李某、胡某的证言,证实受害人波才妹在绿化带捡垃圾过程中被一名男子从后面挎包内抢了一部手机和一部分零钱的事实。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在公安侦查阶段从被告人用阿除身上扣押了手机一部以及人民币二十元并已经返还受害人波才妹的事实。10.泸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泸)公(司)鉴(临床)字[2017]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波才妹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1.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泸发改价认[2017]8号关于被抢手机一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61元。12.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用阿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波才妹使用暴力进行抢劫,造成波才妹的伤情达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用阿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用阿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雪勤审 判 员 胡连钧人民陪审员 李树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新全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