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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保博与卢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博,卢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796号原告:王保博,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臣,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丙伟,居民。原告王保博与被告卢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丙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保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卢丙伟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王保博与卢丙伟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5日,卢丙伟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王保博借款3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天,逾期未返还支付违约金500元/天,并为王保博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王保博催要,卢丙伟未予返还。卢丙伟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卢丙伟向王保博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天,逾期每天支付利息500元至还清之日止。同日,王保博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卢丙伟转账交付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王保博催要,卢丙伟未返还。本院认为,卢丙伟向王保博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约定的借款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卢丙伟应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7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综上,王保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卢丙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保博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2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卢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