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芳英、张海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芳英,张海鸥,惠州市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谢芳英,女,1958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代理人:魏忠华,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海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被执行人惠州市好收成农贸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稔石管理区下军地段鹅塘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5031506。法定代表人:张海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珈锋,该公司���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芳英与被执行人张海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赣0823执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游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