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606A。法定代表人:孙秀程。被执行人: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松坞村,组织机构代码:76252572-7。法定代表人:张爱平。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