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沈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沈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968号原告:徐建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丽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徐建军诉被告沈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建军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徐建军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