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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沈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沈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968号原告:徐建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丽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徐建军诉被告沈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建军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徐建军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