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包守贵与周红兵、周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守贵,周红兵,周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4537号原告:包守贵,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兵,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爱莲,女,汉族,1978年7月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包守贵诉被告周红兵、周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守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红兵、周爱莲经本院公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红兵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红兵、周爱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红兵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包守贵借款100000元,原告包守贵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周红兵100000元。2016年3月10日,被告周红兵向原告包守贵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于2016年11月31日归还。原告包守贵催要后,被告周红兵未归还借款。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16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凭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红兵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周红兵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红兵、周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守贵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926元,由被告周红兵、周爱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花秀骏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