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魏树梅与陈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树梅,陈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魏树梅,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东小井行街居委会349号。被执行人:陈相华,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应昌路宝石B区1号楼8号厅万客隆超市。本院在执行魏树梅与陈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相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