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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与赵建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赵建兵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508号原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孙洪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正,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赵建兵,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建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