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祥发与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发,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发,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相迪龙。被执行人相迪龙,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000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127,4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相迪龙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谷小娟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