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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光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亮,男,1976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文盲,务工,住长汀县大同镇东街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8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光亮被控盗窃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光亮18次来到长汀县铁长乡张地村长滩横丁岌山场,盗窃被害人丁某散养的番鸭,每次盗窃三四只,共计盗得56只,其中公番鸭52只,每只重8斤左右;母番鸭4只,每只5斤左右,总重量约23斤。被告人陈光亮将盗窃所得46只番鸭销赃给个体经营户林某,得赃款4000余元,用于挥霍;其余10只番鸭自行食用。根据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番鸭市场价格公番鸭人民币10元/斤、母番鸭人民币15元/斤计算,被告人陈光亮盗窃所得番鸭价值人民币4505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光亮被长汀县公安局铁长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5月11日,被告人陈光亮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丁某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光亮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提取笔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缴交罚金凭证等书证;证人林某、俞某、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丁某的陈述;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光亮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光亮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光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光亮在拘役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田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丹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