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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家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2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孝兵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家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34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执行人李家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孝兵工程款153534.11元,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连云港兴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家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