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钱余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余,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钱余,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余与被执行人张静(2013)灵民初字第01053号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全飞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