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钱余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余,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钱余,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余与被执行人张静(2013)灵民初字第01053号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全飞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