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德宝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宝,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宝,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8507-9,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水保东路7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宝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德宝已受偿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蔚二〇��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