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曾友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曾友球,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连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友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丹,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达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友球、原审第三人梅州市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蕉岭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0元,减半收取27195元,由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0元,由本院退回271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庆浪审判员 幸庆迈审判员 曾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