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舒斌诉舒常青、彭冯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斌,舒常青,彭冯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390号原告:舒斌,男,1984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舒常青,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被告:彭冯卓,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舒斌与被告舒常青、彭冯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常青、彭冯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舒常青、彭冯卓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8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1月9日),后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舒斌明确要求二被告支付2015年5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舒常青因做蘑菇菌于2015年5月9日向原告舒斌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共6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2015年11月9日一次性偿还。借款后,被告舒常青未返还借款本息。借款系被告舒常青、彭冯卓夫妻共同债务。舒常青、彭冯卓未作答辩。舒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条原件1份1页及溆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被告舒常青向原告舒斌借款20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舒常青、彭冯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舒斌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书证原件,借款人署名为舒常青,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舒常青、彭冯卓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因需要资金,被告舒常青于2015年5月9日向原告舒斌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舒斌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2%”,借条中借款人署名为“舒常青”。借款后,经原告舒斌催要,被告舒常青未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舒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舒常青向原告舒斌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款时已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舒常青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舒常青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有失诚信,应对本案所涉借款本金承担返还责任。本案所涉借款已逾期,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已约定借期内借款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为24%,现原告舒斌主张被告舒常青应自借款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000元。经审查,原告舒斌的该项利息诉讼请求,未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借款,是被告舒常青、彭冯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舒斌就本案所涉借款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返还原告舒斌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的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舒斌要求被告舒常青、彭冯卓返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1月1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由被告舒常青、彭冯卓在返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舒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常青、彭冯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舒斌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共计28000元;二、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由被告舒常青、彭冯卓在返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舒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舒常青、彭冯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白玲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洁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