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海持B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8XX**小型轿车,沿重庆市开州区赵长路由长沙镇往赵家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赵家街道赵家大桥路段时,遇被害人周某(男,殁年39岁)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在道路前方同向行驶。因王海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周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海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海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周某近亲属取得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海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通话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费用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黄某、卿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海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翠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