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299号原告:许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虹,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彬,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许某与被告张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案件申请费1519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