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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299号原告:许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虹,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彬,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许某与被告张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案件申请费1519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