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民与樊金山与武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民,樊金山,武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民,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樊金山,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武福利,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民与被执行人樊金山与武福利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福利名下的房产,并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