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海煌、刘波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煌,刘波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海煌,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刘波威,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浙0127执1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陈飞娟6228480328679302773账户存款20757.50元。现因本案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飞娟6228480328679302773账户存款20757.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