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晓敏、郝永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敏,郝永华,杨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38号申请人程晓敏,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郝永华,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杨瑞明,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程晓敏于2017年7月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永华、杨瑞明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刘明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纬一中路60号4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郝永华、杨瑞明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程晓敏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