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兴启与杨尚珍、吴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启,杨尚珍,吴开发,徐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811号原告徐兴启,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被告杨尚珍,女,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吴开发,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徐光莲,女,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安岳,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483730。原告徐兴启与被告杨尚珍、吴开发、徐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兴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启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兴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徐兴启负担。审 判 长 付尚伟人民陪审员 王善江人民陪审员 魏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金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