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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与黄谦和、陈丽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黄谦和,陈丽敏,中山市丰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390号原告: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桂园豪园翠湖街1号之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30450954X4。法定代表人:李谌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谦和,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丽敏,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中山市丰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61号汇智大厦2座二层28卡。法定代表人:黄谦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谦和、陈丽敏、中山市丰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黄谦和、陈丽敏、中山市丰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改造、变更登记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原告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伟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 丰 搜索“”